股东抽逃出资的常见判断准则
温州洞头律师事务所
2025-05-15
股东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成立后,股东以各种方式转移或者抽取其出资额部分或全部,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的行为。常见的判断准则包括:1.出资履行情况,即股东是否按期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;2.是否存在虚假出资,如用无权处分的资产出资,或者以债务、债券等虚拟资金出资;3.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比例与工商登记不符的情况,如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比例被篡改或虚报;4.是否存在以其他名义代替出资,如用他人名义出资,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资产转移等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26条、27条,股东应当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,不得抽逃出资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十六条: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、方式履行出资义务。公司凭股东出资证明书登记,股东出资证明书由每个股东签署并加盖印章。股东缴纳的出资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不再支付利息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二十七条:股东不得抽逃其出资,不得以债务、债券或其他虚拟资金作为出资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第三十五条:根据《公司法》第26条,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、方式履行出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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